英國「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的區域演進
我以前在論文裡提過,所謂「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age of consent” to have sex legally)是歐洲同性戀者權利保障與同志運動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議題。
簡單說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進程:
同性戀就處罰,不管你有沒有上床做愛
→同性戀不處罰,但你不能上床做愛(不見得要上床啦,路旁暗巷裡也不可以「刷牙」)
→同性戀不處罰,你也可以想怎麼做愛就怎麼做愛,但是只能跟一定年齡以上的人做,否則就處罰,而這年齡跟異性戀者不同,也就是說,老同性戀者才能做愛
→同性戀不處罰,做愛也不處罰,男生女生都一樣,青春正漾的同志也可以高興怎麼做愛就怎麼做愛
好啦,那英國又是怎麼回事?
英國,應該說「大不列顛聯合王國」,這個王國裡有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直布羅陀屬地、格恩西島(包括赫姆島、薩克島和奧爾德尼島)、曼島與澤西島。這些地方雖然都奉女王為元首,但均各自有其自治主權與管轄權,也就是說,他們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先說英格蘭。歷史上最早出現的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是十二歲,然後卻增加為十六歲,然後,同性戀被認定為犯罪,當然做愛也犯法。關鍵是一九六七年制定但僅適用於英格蘭與威爾斯的「性犯罪法」(Sexual Offences Act),該法雖然不再認定同性戀是違法,但首次區分同性戀與異性戀性行為的同意年齡,將異性戀同意年齡定為十六歲,卻把同性戀同意年齡提高為二十一歲。這主要的用意是認為同性戀還是變態,太早讓青少年可以嘗試做愛,甚至因此「變成」同性戀是危險的,所以,讓他們晚一點才享受同性戀性行為,說不定會降低他們因此變成同性戀的比例。期間不斷有提高所有性行為同意年齡或降低同性戀同意年齡等修法,但都沒有順利通過,因此一直維持異性戀十六歲、同性戀二十一歲的區別。這種差別當然一直被詬病構成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所以,案件當然就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終於在一九九七年於Sutherland v. U. K. (Application no. 25186/94, decided on 21 March 1997)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明白判決宣告英國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在性傾向間所為的差別規範,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關於隱私生活的保障。但問題是,英國政府願不願意從善如流,還是死性不改?在英國工黨政府積極參與歐盟事務的企圖之下,配合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當然是一件重要的宣示工作,於是開始提案修法將兩者統一為十六歲,但法案始終過不了上議院,雖然這不起合法程序效力,但上議院同時是英國的最高法院,法案始終過不了違憲審查。無論如何,工黨政府最後終於在二○○三年強行通過並實施性犯罪法修正案,正式將所有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包括首次出現在法律中的女同志性行為的規範)統一為十六歲,距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已經是六年後了。
威爾斯也在二○○三年統一合法年齡為十六歲。
蘇格蘭比較複雜。一九七六年區分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性戀為二十一歲,異性戀為十六歲,但是凡涉及十三歲以下女性的性行為均受處罰,問題是女同性戀者年齡應該是多少?於一九九五年則將所有同意年齡統一為十八歲,二○○○年以英格蘭草案為藍本,率先將所有性行為同意年齡降低統一為十六歲。
男同性性行為在北愛爾蘭一直到一九八二年,才在歐洲人權法院於Dudgeon v. U. K. (Application no. 45, decided on 22 October 1981)一案中,宣告處罰同性性行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關於私人生活之保障,才予以除罪化。但仍區分異性戀與同性戀,同性戀合法年齡也是二十一歲。直到兩千年修法,才統一所有合法同意年齡為十七歲。
除了這些重要區域外,上面還提到一些小領地與屬地,雖然他們各自都擁有主權,但統一大不列顛聯合王國的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的聲浪不斷。
目前直布羅陀屬地異性戀與同性戀兩者區分為十六歲與十八歲;格恩西島(包括赫姆島、薩克島和奧爾德尼島)亦同。曼島於二○○六年統一所有合法年齡為十六歲;澤西島則於今年稍早通過修法,亦統一為十六歲。
因此,所摘新聞報導的爭論,便是仍做年齡區別的 直布羅陀屬地與格恩西島(包括赫姆島、薩克島和奧爾德尼島)兩個聯合王國的屬地,是否也應該儘快統一年齡。如此說明便應該清楚這則報導。
以上相關規範與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可進一步參閱我曾經寫過的論文喔!